赣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保障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
近日,酝酿已久的《赣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正式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为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2017年,国家在部分城市进行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保合并实施试点。试点取得成功后,决定在全国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根据上级统一部署,赣州市医疗保障局联合财政、税务等部门出台了《赣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促进实现应保尽保;统一基金征缴,两险合并实施后的参保征缴费率为8.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6.5%、在职职工缴费费率为2%,退休职工个人不缴费;统一生育保险待遇,明确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统一医疗服务经办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目录。
据介绍,《实施细则》有以下特色亮点: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生育保险保障,解决了新形态从业人员生育医疗保障问题;扩大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范围,生育保险关系由全市扩大到全省范围内互认,促进省内人才自由流动;缩短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时间,参保女职工或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从原先的参保缴费满一年减少到自参保缴费三十日后,确保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提升了生育保险待遇,产前检查费用由原来的一个怀孕周期300元限额提高至1000元限额报销,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执行职工基本医保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优化了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取消参保人员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前需到经办机构申请备案的手续,取消(再)生育服务证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材料,进一步简化程序。(李振明记者杨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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