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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一周无新增!赣州连发三道重要通知!
2020-02-20 11:04:52    来源:赣州公安
编辑:王盛泉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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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新闻热线:18507970533 网上曝料QQ:1342680324 站长:王盛泉(13803589582 )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公告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和赣州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赣州市流动人口e申报系统”(简称“e申报”)报送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相关信息;对少数本人确无法使用申报系统报送的,可填写相应纸质表报当地村(居)委会社区干部代为申报;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报送方式和内容

  (一)通过“赣州公安”微信公众号提供的“赣州市流动人口e申报系统”(简称“e申报”)进行填报。

  (二)填报信息包括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个人资料,以及出租房屋地址等信息。

  三、法律责任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租人需配合做好疫情排查、承租人员的管控等工作,若出租人未主动通过“赣州市流动人口e申报系统”报送信息登记备案或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二)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出租人出租给他人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做假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出租人及承租人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处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出租房屋管理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赣州公安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赣州市流动人口e申报系统二维码

  

  赣州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0日

  具体怎么申报呢

  请您用心往下看

  为减少因人员接触带来的风险

  请大家按以下两种方法完成申报

  ? ? ?

  方法一

  扫码或搜索关注“赣州公安”微信公众号

  点击公众号下方“e申报”菜单栏

  

  进入申报平台后选择所在县(市、区)

  

  (以赣县区为例)

  ▽▽▽

  

  根据页面相关提示如实填写

  填写好信息后切记提交保存

  可在“申报记录”查询已填写的信息

  少数县(市、区)申报页面不同

  请以登陆的申报申报页面为准

  承租人界面

  

  出租人界面

  

  方法二

  微信扫码或者直接点击下方二维码

  进入赣州市流动人口e申报系统

  按照系统提示完成申报登记即可

  

  市民朋友注意,《公告》明确指出

  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有相应责任和义务

  请一定要及时申报登记

  否则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简单、方便又快捷,三步轻松搞定

  快点来申报登记吧

  让我们一起严防死守,共同抗疫

  促进复工开工

  赣州一天连发两道重要通知!

  重大项目复工开工有奖励!

  关于对县(市、区)推进重大项目复工开工防控物资奖励的通知

  各县(市、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蓉江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为全力支持各县(市、区)推进重大项目复工开工,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赣市府电〔2020〕3号)精神,经研究,对县(市、区)推进重大项目复工开工进行防控物资奖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发改委每日调度情况,对省大中型建设项目、市重点工程项目、中心城区城建项目合计当日复工开工个数排前三位的县(市、区),分别奖励口罩3000个、2000个、1000个和84消毒液(500g/瓶)300瓶、200瓶、100瓶。

  二、根据市发改委每日调度情况,对规上工业企业复工复产个数排前三位的县(市、区),分别奖励口罩3000个、2000个、1000个和84消毒液(500g/瓶)300瓶、200瓶、100瓶。

  三、各县(市、区)对市级奖励的防控物资,专项用于保障本地重大项目、规上工业企业。

  四、政策执行日期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疫情一级响应解除结束。

  赣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

  关于恢复全市采砂作业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用砂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序推进重大项目复工开工的通知》(赣府厅明〔2020〕19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赣市府电〔2020〕3号)文件精神,支持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复工开工建设,现就恢复全市采砂作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20年2月19日起,各县(市、区)恢复已批准的河道采砂区采砂作业。

  二、各县(市、区)要迅速安排力量,尽快恢复正常采砂产能,支持和充分保障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复工开工用砂供应。赣州城投集团要马上启动赣江赣州段临时应急采砂作业,优先保障市中心城区重点工程项目用砂。

  三、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重点办、市住建局等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立足大局,主动服务,准确掌握市中心城区砂石供需动态变化,及时调整用砂保供方案。

  赣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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