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余县人民法院采取远程视频宣判的方式,对被告人康某宇等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8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康某宇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康某生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8个月至12年6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被告人康某禄未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康某宇与康某生、康某禄系同胞兄弟关系。2002年以来,康某宇、康某生以暴力手段从杜某手中取得某处山场砍伐经营权后,获取不法利益,完成资本原始积累。2006年8月,康某宇等人与冯氏兄弟发生山场界址纠纷后,纠集2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持械殴打对方,造成冯氏兄弟4人不同程度受伤。自此,康氏三兄弟恶名远扬。2009年至2013年,康氏兄弟还在大余县吉村镇各小卖部摆放“老虎机”,并非法采石,继续敛财。
2014年,康某宇与被告人林某、周某健出资成立某投资咨询公司,并网罗被告人刘某平等,在民间大肆进行高利放贷,并对借款人或担保人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收,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康某宇为组织、领导者,康某生等4人为积极参加者,赖某金等3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该组织还逐渐形成由康某宇发指令、行动中由带队者向康某宇请示汇报、康某宇派员协助组织成员操办红白喜事等不成文的规矩。在康某宇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共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妨害作证、开设赌场、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19起;累计向73人发放高利贷1962万余元,非法获利264万余元;非法炼铅3836.28吨,非法获利84万余元。此外,该组织成员还单独实施11起违法犯罪。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人民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和恐惧,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和司法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该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纪律严格、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为非作恶,实施违法犯罪30起,在当地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根据各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赖梅芳、记者吴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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