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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住房公积金、养老金有重要变化!
2020-04-18 13:20:54    来源:赣南日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编辑:刘芯燕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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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消息!

  赣州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0年养老金又有重要变化!

  一起来看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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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

  快看你每月缴多少?

  记者4月17日获悉,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关于确定2020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通知》。我市2020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378元,月缴存额上限为441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同),月缴存基数下限为3202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20元。

  《通知》规定,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各为12%执行,其它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单位和个人各为5%至12%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月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但最高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下限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标准执行。

  据了解,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缓解企业困难的决策部署,2020年暂不提高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下限,继续按照2019年的标准执行,即月缴存基数下限为3202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2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我市辖区内的中央、省属驻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按我市缴存标准规定执行。《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作者:黄大志 记者张宗兴)

  原文如下

  关于确定2020年我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切实维护职工个人权益,根据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精神,现将2020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各为12%执行,其它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单位和个人各为5%至12%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下限

  1.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月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但最高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下限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标准执行。

  2.我市2020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378元,月缴存额上限为441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同)。

  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缓解企业困难的决策部署,2020年暂不提高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下限,继续按照2019年的标准执行,即月缴存基数下限为3202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20元。

  4.城镇个体工商户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5.我市辖区内的中央、省属驻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按我市缴存标准规定执行。

  6.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13日

  2

  2020年养老金又有重要变化

  快转给你爸妈

  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为2019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

  此次调整,继续统一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基本一致;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尽快把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通知全文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三、调整办法。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基本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四、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两部备案同意的实施方案执行,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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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赣南日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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