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这标志着赣州市又一部地方性法规——《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这是我市制定出台的第六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和赣州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当好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排头兵,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及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此条例报请这次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
据悉,《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共分6章,主要包括总则、规划和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39条。条例实施后将为赣州市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筑牢南方重要生态屏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美丽赣州建设提供法治保障。(记者刘珊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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