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对全市开发区放权赋能的若干措施(试行)》
支持全市开发区创新发展做大做强
5月16日,记者从全市促进开发区创新发展三年倍增行动计划动员部署会上获悉,为贯彻《江西省开发区条例》,支持全市开发区创新发展、做大做强,实现进位赶超,市政府办15日印发《关于对全市开发区放权赋能的若干措施(试行)》,赋予国家级开发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省级开发区县级经济管理权限。
《若干措施》指出,将工矿仓储用地使用权审批权限(包括以公开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应,已供土地保持原用途提高容积率,土地二级市场转让等),由市政府委托授权赣州经开区、赣州高新区、章贡高新区、南康经开区审批。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业务)行政确认权限,下放至国家级开发区,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派出机构名义开展。将市本级权限内建设项目〔涉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印刷电路板、核与辐射、赣江和东江源头保护区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至国家级开发区。将市本级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许可权限、设立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权限、取水许可(跨区域取水工程除外)审批权限、3000吨至5000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权限、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权限,下放至国家级开发区、各县(市、区)。
《若干措施》指出,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权限、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权限、医疗器械出口备案权限,下放至章贡高新区。将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限,下放至赣州经开区,以市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名义开展。开通技术进出口合同交易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对国家级开发区企业实行即报即审、即审发证。将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备案权限,下放至国家级开发区、各县(市、区)。将排污单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备案权限,下放至国家级开发区、各县(市、区),风险评估较大以上等级的报一份至市生态环境局。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权限(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以及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除外),下放至国家级开发区、各县(市、区)。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权限(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以及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除外),下放至国家级开发区、各县(市、区)。
《若干措施》要求,相关市直单位要按照“谁下放、谁指导”的原则,认真做好下放事项的资料移交及业务培训,确保依法下放到位。国家级开发区和各县(市、区)要提升承接能力,确保有效承接下放事项。对放权赋能后在全国、全省排位后移严重和受到国家、省通报批评的,将依法收回相关权力。
《若干措施》明确,本次下放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要参照以上做法,依法有序将县级审批权限赋予省级开发区。(记者张宗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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