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
定南某稀土公司在盘点仓库时
发现价值50余万元的氧化镝不翼而飞
公司内部调查无果后
选择了报警
接报后
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
由于距离公司上一次仓库盘点已经一年多
跨度时间长、作案时间不确定
这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专案组民警没有气馁
调取海量视频监控研判分析
发现在3月24日凌晨
一辆可疑电动车辆在附近出现
根据车辆信息及活动轨迹
叶某辉、叶某红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正当警方对其进行布控抓捕时
5月1日
该公司价值近60万元的氧化铽再次被盗
公司财产再度受损
抓捕犯罪嫌疑人势在必行
5月7日
抓捕小组在定南、赣州市区等地统一收网
将叶某辉、叶某红、李某平抓获
经审讯
三人对盗窃某稀土公司稀土产品供认不讳
根据供诉,5月28日
定南警方远赴深圳将收赃人员周某某抓获归案
迫于压力
另一收赃人员罗某也向定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目前
警方扣押了大量涉案赃物及作案工具
叶某辉、叶某红、李某平、周某某、罗某等五人
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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