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寻乌县人民法院对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李某荣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犯非法采矿罪、妨害作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荣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某荣与同案人李某红、李某金(均另案处理)经常纠集在一起,使用暴力手段,在寻乌县域范围内实施了非法采矿、妨害作证、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李某荣为首,李某红、李某金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09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某荣伙同他人在寻乌县留车镇、龙廷乡等地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970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荣为逃避法律处罚,安排同案人李某红和李其某(均另案处理)冒充矿点老板,并指使证人赖某某、李某某、古某某等人做假证,致李某红、李其某替李某荣顶罪坐牢,李某荣因此逃避了法律制裁。同时,为实施犯罪、排除阻碍,攫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荣授意李某红等同案人,将林某某、刘某某等3人殴打致轻微伤。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荣为谋取非法利益,与同案人李某金、李某红、彭某修等人(均另案处理),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获得商务部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投资建设并经营寻乌大同顺意加油站、寻乌虎石顺发加油站、寻乌南龙顺丰加油站,非法经营数额达2470余万元,获取非法经营利润440余万元。
以李某荣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当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采矿、非法经营等多次犯罪活动和殴打、威胁、恐吓他人等违法行为,欺压群众,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荣犯非法采矿罪、妨害作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荣归案后,主动检举他人犯罪,具有一般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特约记者蓝玉林记者吴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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