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实习生吕建文、记者郭家凌报道:7月27日,记者从相关新闻发布会获悉,《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5月14日批准,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共6章39条。第一章总则,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宣传教育等内容;第二章规划和预防,主要规定相关规划中应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限制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山地、矿山开发和交通工程建设的预防,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各类开发区的水土保持预防,“三同时”制度,停工时水土保持要求等内容;第三章治理,主要规定综合治理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设施管护和社会参与治理等内容;第四章监测和监督,主要规定水土保持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水保工程监理,规范中介机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检查、建立信用记录制度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及违反水土保持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规定行政审批有关要求和条例实施的时间。
《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的颁布,是法治赣州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赣州市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扎实推进依法治市的又一重要成果。该《条例》的施行将为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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