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州市首例涉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在石城县结案。这是赣州市第一起涉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据悉,2018年10月下旬,刘某岗、陈某波、赖某腾、黄某贤4人雇请人在石城县高田镇上柏村里屋组杨树坑山场超出采伐许可范围滥伐林木27.9054立方米,涉嫌滥伐林木罪。案发后,刘某岗等人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请求从轻处理。石城县人民检察院委托专业人员对滥伐林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后,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条件,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至石城县林业局。
2020年7月16日,石城县林业局按照《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启动磋商机制,向刘某岗等赔偿义务人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刘某岗等人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8104.05元。石城县人民法院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规定,综合当事人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及缴纳了生态赔偿金,公开判决刘某岗、陈某波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赖某腾、黄某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对4人处以罚金每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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