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赣州频道
集团报刊江西日报 信息日报 江南都市报 新法制报 大江网 新参考文摘 赣商杂志 都市家教 报刊精萃 地市频道南昌 九江 景德镇 萍乡 新余 鹰潭 赣州 宜春 上饶 吉安 抚州
   县市区共青城 | 进贤 | 吉水 | 南康 | 永修 | 南昌县 | 万载 | 安义 | 新建 | 永新
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江西网首页  >  赣州频道  >  赣州民生  >  百姓聚焦
1个月轻松获利12万?赣州这3人被检方批准逮捕
2020-08-14 17:18:00    来源:赣州检察
编辑:郭家凌    作者:
字体:   | 赣州论坛 | 评论(
新闻热线:18507970533
赣州新闻热线:18507970533 网上曝料QQ:1342680324 站长:王盛泉(13803589582 )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有的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发财梦

  却剑走偏锋,干起了违法的事

  近日

  肖某、黄某某、陈某某等3人

  就因在河道边盗采河砂

  被赣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肖某、黄某某、陈某某等人多次伙同他人一起在章贡区沙河镇某村贡江右岸河道等地盗采河砂,盗采点属于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属于禁采区,所盗采河砂销售至砂石搅拌站非法获利。肖某、黄某某、陈某某等人分别负责盗采现场车辆调度、运输和销售,黄某某多次联系洒水车司机清洗非法采矿途经道路。肖某等人向他人销售共计680余立方米砂石,销售金额达12万余元。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条链接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大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禁采区开采矿产品价值5万元至10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符合刑法规定及本解释的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处罚。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非法开采砂石会导致水土流失

  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盗采桥下河砂,更是带来潜在危险

  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你我有责

  以身试法,终将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订江西手机报:电信、联通用户发短信JX到10626655,移动用户发短信JXB到106580009,3元/月
相关新闻
网友留言
点击排行
莲花发展集团
中国人保

稿件请投:1342680324@qq.com

中国江西网赣州分站新闻热线

主编:王盛泉 13803589582
手机:18507970533

热忱欢迎广大网友提供新闻线索!

微信爆料:13803589582

中国江西网赣州分站【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