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通讯员曾凯丽报道:9月29日下午,赣州市寻乌生态环境局与寻乌县弘昇科技有限公司就“倾倒一般固体废物导致生态环境损害”一案举行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就该公司非法倾倒一般固体废物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签订协议,标志着自国家、省、市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启动以来,该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次性磋商成功。
举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旨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实最严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为生态环境说话,为寻乌的百姓代言,树立“谁污染环境、谁为环境修复买单"的理念,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观念成为社会共识。
寻乌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司法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以及公司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
磋商会上,赣州市寻乌生态环境局将赔偿修复与法律教育相结合,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报告,介绍了该案案由、损害事实、专家评估结论、赔偿的依据理由、赔偿责任及履行方式等情况,企业代表作了积极回应和表态,表示已深刻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性,对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且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在寻乌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司法局、县工信局与会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共同见证下,经过近两个小时的磋商讨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履行方式等磋商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共同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赔偿义务人将赔偿33912.37元用于生态修复以及调查期间的环境损害鉴定费用支出。
会议指出,赣州市寻乌生态环境局负责人钟承权在会上指出这是寻乌县召开的第一次生态环境赔偿磋商会,是一次机制改革的探索,在寻乌生态环境局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这一举措提高了环境违法成本,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在处罚的同时能够督促企业做好环境修复工作是对行政处罚的补充。
寻乌县弘昇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倾倒一般固体废物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案作为寻乌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案件,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对及时修复生态环境、节约司法资源、树立损害担责意识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下一步,赣州市寻乌生态环境局将充分履职尽责,继续以高压态势打击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切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深入开展,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中国江西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1、本网所载的文/图等稿件均出于为公众传播有益资讯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我们不对其科学性、严肃性等作任何形式的保证 。如其他媒体、网络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须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2、本网站内凡注明“来源:中国江西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均属本网站原创内容,版权均属“中国江西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站协 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本网站原创内容版权归本网站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网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商业目的及应用建议。 已经由本网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江西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凡本网站转载的所有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本网站采用的非本站原创文章及图片等内容无法一一和版权者联系,如果本网 所选内容的文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请及时用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我们,以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 损失。
4、对于已经授权本站独家使用提供给本站资料的版权所有人的文章、图片等资料,如需转载使用,需取得本网站和版权所有人的同意。
※联系方式:中国江西网 电话:0791-868490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