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被告人伊某某被判处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三千元
伊某某在其经营的小吃店内
生产、销售油条等食品
并在制作油条过程中
添加食用矾使油条更蓬松
伊某某按照10斤面粉添加
20克食用矾的比例制作油条
当天共销售85根油条
获利85元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
对伊某某加工销售的油条
进行现场监督抽验
经检验
该油条检测出铝的残留量为
1020mg/kg
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
铝的残留量≤100mg/kg的标准要求
检验结论为
不合格
被告人伊某某主动前往
石城县公安局投案
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
和证据没有异议
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伊某某制作、销售的油条中超量添加含铝的食品添加剂,铝的残留量严重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伊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民以食为天
不法商家竟在食物中做手脚
为守护大家舌尖上的安全
法律对此必定严惩!
来源:江西法院、石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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