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赣州频道
集团报刊江西日报 信息日报 江南都市报 新法制报 大江网 新参考文摘 赣商杂志 都市家教 报刊精萃 地市频道南昌 九江 景德镇 萍乡 新余 鹰潭 赣州 宜春 上饶 吉安 抚州
   县市区共青城 | 进贤 | 吉水 | 南康 | 永修 | 南昌县 | 万载 | 安义 | 新建 | 永新
您当前的位置 : 大江网(中国江西网)  >  赣州频道  >  赣州民生  >  百姓聚焦
赣州一女子横穿马路被撞身亡 法院判司机行人同等责任
2020-11-12 08:47:29    来源:大江网/赣州头条
编辑:郭家凌    作者:
字体:   | 赣州论坛 | 评论(
新闻热线:18507970533
赣州新闻热线:18507970533 网上曝料QQ:1342680324 站长:王盛泉(13803589582 )

  交通规则约束的

  不仅是行驶的车辆

  还包括行人

  日常生活中

  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

  随处可见

  这是诱发交通事故的大隐患

  大多数人认为,闯红灯虽有危险,但自已可以观察过往车辆躲避,更何况行人是弱势方,如果行人被机动车撞了,车辆驾驶人就应该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身边案例

  2020年4月24日,江西省赣州市一女子曾某在206国道回家途中,因未注意观察来往车辆,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横过道路,与由罗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当场死亡。经会昌县交警大队认定,曾某、罗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院认为

  赣州市会昌县交警大队作出的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得当。据此,原告方的全部合理损失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综合多方因素考虑,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60%,原告方自行承担40%。

  法院判决

  经核算,原告的合理损失为死亡赔偿金438552元、丧葬费38066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等,共计514618元。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外,剩余404618元由保险公司承担242771元,原告自行承担161847元。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被判赔偿原告352771元,原告自行承担161847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小编提醒大家,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存在过错,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无论你是行人还是车主,都不应当为图方便而做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生命只有一次,无视法律,就是无视自己的生命!请大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

  来源: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法院

订江西手机报:电信、联通用户发短信JX到10626655,移动用户发短信JXB到106580009,3元/月
相关新闻
网友留言
点击排行
中国人保

稿件请投:1342680324@qq.com

中国江西网赣州分站新闻热线

主编:王盛泉 13803589582
手机:18507970533

热忱欢迎广大网友提供新闻线索!

微信爆料:13803589582

中国江西网赣州分站【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