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赣州头条客户端讯 记者郭家凌、邓远路报道:11月26日,记者从相关新闻发布会获悉,《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9月29日批准,将于今年的12月1日起施行。
据悉,《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分6章,即总则、文明行为规范、治理与禁止、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附则,共45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文明行为概念、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基本原则、职责界定等内容。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从文明行为规范要求、文明服务示范、鼓励行为、公共场所秩序、公共环境、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文明出行、文明上网、文明经营、文明旅游、文明就医、传承弘扬红色文化、优秀客家文化等十五个方面,对文明行为作出了规范。
第三章“治理与禁止”,主要规定赣州市须重点治理的十余种日常不文明行为以及禁止不文明养犬、禁止违法猎捕和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内容。
第四章“保障与促进”,主要规定保障促进文明行为的教育宣传、支持服务、表彰奖励、监督管理等工作机制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对治理与禁止的不文明行为规定和明确相关处罚。
第六章“附则”,规定条例的施行时间。
《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紧紧抓住日常生活、工作中文明行为的主要方面予以规范,突出问题导向设立专章对不文明行为进行针对性治理,紧贴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将“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公勺”“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感冒、呼吸系统疾病时主动佩戴口罩”“患有可能传染的疾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以及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等要求及时纳入文明行为规范。
同时,将赣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形成的成功经验、特色做法上升为法规条文予以固化。为擦亮赣州“红色故都”“客家摇篮”的名片,从传承、弘扬优秀客家文化和弘扬苏区精神、长征精神,传承红色基因的角度,用法治方式让“文明标尺”刻度更细更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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