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对周某波、周某龙等33人
犯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进行二审宣判
分别被判处
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十个月和
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五个月
均被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30名被告人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十九年八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
并处罚金九十五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被告单位
江西金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犯串通投标罪
单处罚金5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上世纪90年代,被告人周某波、周某龙兄弟在赣州市崇义县经营矿山后回到南康合伙成立公司、企业,以商人经营房地产、砂石、矿山等行业为掩护,非法谋取经济利益;被告人周某波网罗被告人罗某、张某财、梁某薪、郭某华、蓝某、谢某全和王某德(另案处理)等'两劳'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打打杀杀搏取恶名,树立非法权威,为公司、企业的经营提供暴力庇护。以周某波、周某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组织固定成员多达30余人。
在周某波、周某龙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采取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犯罪手段,将组织成员安排进公司、企业,参与经营管理,组建'地下执法队',长期涉足矿产资源行业、河道采砂行业、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等领域,非法攫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并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非法垄断控制南康部分河道的砂石供应和南康城区市场的猪肉批发供应,严重破坏了南康经济发展与社会治安秩序,给南康百姓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特别是在南康河道采砂、生猪屠宰等领域恶名昭彰,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给当地群众造成心理恐惧,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和社会管理秩序。
该组织成立以来,通过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多名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称霸一方,有组织地采取暴力、威胁及'软暴力'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0余起,非法获取经济利益7630.51657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以周某波、周某龙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明显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根据被告人和被告单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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