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赣州头条客户端讯 通讯员曾国青报道: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路灯电缆线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7月20日晚,被告人李某喜在宁都县闲逛时,发现道路旁埋设的路灯电缆线裸露在外,于是起意盗窃。21日凌晨,李某喜用老虎钳将连接5个路灯约170米长的电缆线两头剪断抽出,再用火将电缆线胶皮烧熔脱落,待烧去胶皮的铜线冷却后,再将铜线藏匿于路边草丛中。当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喜将盗得的该铜线以67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路过的流动收废品的男子,后将销赃款挥霍掉。经认定,被盗的170米电缆线价格为6528元。
被告人李某喜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该盗窃事实。据悉,李某喜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2月27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喜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予以惩处。李某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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