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当前耕地保护工作新形势和新要求,近日,赣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从加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规范指标市内调剂价格、加强项目过程管理、严格项目后期管护等方面,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关系,保障革命老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这是我市制定的又一个加强耕地保护的规范性文件。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提前研判国家、省、市重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着力通过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储备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破解全市水田指标紧缺的结构性矛盾;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统筹,为省域内调剂购买储备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水田)指标预留资金,保障项目顺利落地。鼓励各县(市、区)在市域范围内调剂富余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对确需省内跨设区市调剂指标的,调剂面积不再受市级调剂库库存指标限制。
通知指出,项目建设要充分尊重民意,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权益,选址方案确定后,应在当地公示10天,严禁出现不公告、不投资、不建设的虚假包装项目出现。项目竣工后,新增耕地3年内必须种植农作物,不得种植油茶、果树、茶叶等其他木本植物,不得在项目验收范围内开展非农建设和设施农业。
要按照“新增耕地每亩第一年不低于600元、第二年不低于400元、第三年不低于200元”的标准,落实好三年的培肥资金,逐步提高项目耕地质量。同时,各县(市、区)必须从拨付乡镇项目资金中预留三年的后期管护资金,专户管理,逐年拨付,确保复垦地块农作物的种植。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报备生成指标后,严控新增耕地非农化,严防新增耕地非粮化。
同时,我市严格规范地方所得指标收益的使用,指标收益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支出不得低于50%,着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县级财政根据收益分配明细及时将净收益划转乡级财政、土地所有权人和农户等土地使用权人账户,严禁克扣、截留、挪用。对已经完成跨省或省内调剂的项目指标收益,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收益分配排查“回头看”,确保收益逐级足额返还给乡镇、村集体、拆迁户和农户。此外,在项目验收和核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设计、测量、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在土地整治项目中严重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造成重大问题和影响的,要列入土地整治项目中介机构黑名单管理,禁止其参与市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参建服务工作。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的地块将作为耕地管理纳入国家、省对耕地保护的监管,对擅自改变用地性质、落实管护措施不力的,将严肃追究地方政府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记者廖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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