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朱华)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执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指导意见》,旨在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报批工作,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维护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成片开发范围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与自然保护地规划相衔接,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成片开发区域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公益性用地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不得低于规定比例。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编制成片开发方案应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拟被征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不得申报成片开发方案。
意见明确,不符合编制要求,以及存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各类开发区及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等情形的,不予批准成片开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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