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养老机构采取会员卡、预付费等方式收取大额费用带来非法集资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省民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
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首先要符合四个条件: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床位规模在300张以上;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已投入运营。在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基础上,同时还要遵守七项规定:
(1)不得承诺返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等优惠条件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交纳会员费;
(2)预收的单个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最高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12倍;
(3)“会员卡”客户总数不得超过该机构实际可用床位总数;
(4)收取的会员费总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扣除银行贷款后的可抵押物估值;
(5)收取的会员费仅限用于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期货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将本机构收取的会员费用于其他关联养老机构;
(6)“会员卡”应当实行实名制,且仅限本人使用;
(7)应当向“会员卡”客户出具风险提示函、收费凭据,并签订合同,明确收费标准、权利义务、退费处理、争议解决等事项。
《指导意见》强调
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可以实行会员制。
《指导意见》要求
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应当事先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收取的会员费必须全部缴入存管账户,并与民政部门、存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指导意见》明确
文件出台前已经收取了会员费的养老机构,应当主动向民政部门报告,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在三十日内按规定进行备案并设立存管账户,并将所收取会员费全部转入存管账户;不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制定退款计划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严格履行。
《指导意见》对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收取养老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同意预交一定期限养老服务费的,要在养老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但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医疗备用金等应急费用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一般不超过1万元。
《指导意见》明确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和养老服务费、存管账户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和会员费存管账户资金监测,常态化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宣传。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可通过961555举报热线或者向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指导意见》明确
养老机构预收的会员费和养老服务费均不得支付利息或者给予“福利费”等其他投资回报。老年人及其家属,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谨慎缴纳预付费等,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不参与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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