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赣州头条客户端讯 通讯员钟和燕、李越报道: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增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作为情形之一,俗称“醉驾入刑”。
今年是“醉驾入刑”十周年。十年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然而仍有不少人心存侥幸,醉驾案件持续攀高。自2019年开始全国危险驾驶案件数已稳居刑法罪名的首位。
2021年1月至4月,赣州市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503件513人。
2021年3月某天,陈某某中午在出租房吃饭期间喝了酒。下午6时许,陈某某驾驶共享单车前往工地后,驾驶一辆厢式货车(核载人数2人),搭载3个工人从工地返回途中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3mg/100ml。经赣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陈某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1月某天,张某某在家中吃午饭期间喝了约150毫升(3两)的土章贡酒。下午3时,张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0.1mg/100ml。经赣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张某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2月某天,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轻型货车在路上行驶时,碰撞同方向在前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三轮车,致三轮车失控后又与聂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黄某某拒不配合酒精呼气检测,经民警多次做工作才配合。随后民警将黄某某带至医院,黄某某又不配合抽血,经民警多次警告后才配合。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6.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黄某某已被赣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身边案例告诫我们:拒绝酒驾,才能“久”驾,莫让杯中酒,成为眼中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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