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王樊)报道:8月19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政府采购环境,日前,江西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对全省政府采购领域保证金管理予以规范,治理保证金收取管理“乱象”。
据悉,省财政厅、省工信厅2018年公布的《江西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在政府采购领域设立了招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等2个保证金项目。除此之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律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其他保证金。
通知要求,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同时,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状况等情况,免收或降低缴纳比例。
通知规定,收取的保证金要及时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应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经验收合格后,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保证金外,还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通知强调,保证金收取不能搞“一刀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非现金方式缴纳政府采购保证金,不得拒绝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形式的保证金。
此外,省财政厅鼓励各地依托“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金融服务系统”推广电子保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经营主体招投标便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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