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做好我省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等。
一.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为支持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2021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900元。
1. 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元。这是国家补助的部分。
2.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这是个人应缴的部分。
二.明确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办法
和待遇享受时间
1.集中征缴期: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特别注意:
① 是否受集中征缴期限制的有关规定:根据《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一体化征缴实施方案》(赣税发〔2020〕146号)要求,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时间改革的过渡期内,各地原则上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征缴工作。
新生儿、资助参保对象、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流动人员子女、军人退役、大学生毕业返乡、人员新迁入、出国人员回国、服刑人员期满释放、宗教教职人员等特殊情形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
② 是否设置待遇享受期的有关规定:在集中征缴期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及新生儿、资助参保对象、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流动人员子女、军人退役、大学生毕业返乡、人员新迁入、出国人员回国、服刑人员期满释放、宗教教职人员等特殊情形参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其他情况参加居民医保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90日待遇享受等待期。
2.缴费标准:每人320元
3.待遇享受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4.对农业转移人口、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赣府发〔2017〕3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三.统筹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确保现有筹资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如需提高大病筹资标准的,其增长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基本医保筹资标准增长比例。
四.明确资助参保对象
分为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和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两类。
1.全额资助参保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参照执行)。
2.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定额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
3.过渡期内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为:
①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
②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城镇已失业又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参照定额资助参保对象执行。
③高校大学生个人不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负担。
五.常用缴费方式
1. 关注“江西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进入“税费服务”缴费。
2. 使用个人微信“支付”>“生活缴费”>“社保医保”缴费。
3. 到各地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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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记参保,赶紧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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