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
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赣州一男子无证上路还醉酒驾驶
连撞9辆车
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蒋某某
依法提起公诉
2021年7月21日凌晨2时许,蒋某某与朋友在赣州市章贡区某夜宵店内聚餐饮酒,其间喝了几杯高度白酒。之后因与朋友引发口角,蒋某某气愤先行离席,发现朋友的车钥匙恰好在车内,不顾自己的驾驶证已被吊销,依然驾驶朋友的小型轿车离开。当其行驶至章贡区某路段时,连撞停放在道路北侧的数辆车,共造成4辆轿车、2辆电动车、1辆摩托车、2辆电动三轮车不同程度受损。
民警处警后,蒋某某拒绝、阻碍民警依法检查,民警及医护人员强制对其提取血样并封装送检。经鉴定,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3.1mg/100ml。案发后,蒋某某赔偿了部分车主的损失。
日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以涉嫌危险驾驶罪
对被告人蒋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并向法院提出了确定型量刑建议
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检察官提醒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本案中,蒋某某“无证+醉驾”,他的这种行为既是拿自己的生命当儿戏,也是对公共安全的漠视。生命无价,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在触碰犯罪的底线时,请勿抱任何侥幸心理!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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