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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南康区4人因醉酒驾驶摩托车被判拘役
2022-02-10 10:02:02    来源: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编辑:王盛泉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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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期间

  亲朋好友聚会增加

  难免会喝上几杯助兴

  但请千万记住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莫让“酒驾”误团圆!

  2月8日,南康区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对4起危险驾驶案件集中开庭审理,并进行当庭宣判,依法判处4名被告人拘役两个月至两个半月不等刑期,并处四千元至四千五百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等4名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区道路上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4名被告人醉酒驾驶的机动车均为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检测,4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73.5mg/100mL至248.5mg/100mL之间,均达到醉酒驾车的定罪量刑标准。朱某等4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朱某等4人定罪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摩托车也是机动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切莫酒后开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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