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赣州头条客户端讯 记者陈懿涵报道:4月28日,记者从赣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去年9月,江西省人社厅同意赣州市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今年1月,市政府出台《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据悉,补充工伤保险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与工伤保险经办实行合署办公,与工伤保险经办同步办理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同窗受理申报、赔付,补充工伤保险资金实行设区市级统收统支。在本市统筹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或雇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即以下两类人员参保:一是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人员,二是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特定人员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及在校实习生、见习生、村(社区)两委人员、大学生村官等参保困难群体。
据了解,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属于政策性征缴,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补充工伤保险费以用人单位所属工伤保险行业费率的30%缴纳,工程项目参保按工程建筑安装费或工程总造价的0.6‰缴纳。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保费包含基础保费与叠加保费两部分,其中基础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费率一致,叠加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补充工伤保险费率一致。
此外,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等可按政策规定金额由承办机构支付,将有效分散企业经济风险。职工可在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享受10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目录外工伤医疗费0-10万元的部分按70%报销,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报销,为工伤职工提供了更好的医疗、康复治疗保障。
下一步,赣州市将会同承办机构抓好补充工伤保险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推动补充工伤保险系统上线运行,推进用人单位及职工积极参加补充工伤保险,通过风险分担,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提高工伤职工待遇水平,着力解决新经济环境下赣州市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障缺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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