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没有人能凌驾法律之上
公职人员不仅要遵纪守法
更有义务带头守法
倘若公职人员以身试法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执罪”
又将付出怎样的代价?
6月15日,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曾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 敲响了兴国县惩治公职人员拒执行为“第一槌”。30余名失信公职人员、30名其他案件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现场旁听,同时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当庭认罪悔罪
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曾某系兴国某乡镇公职人员,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自诉人借款,到期未还以致成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兴国法院向曾某发出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限制其高消费,但曾某未及时报告财产,并先后将陆续进账的数万元资金用于偿还个人车贷。
自诉人认为,曾某具备还款能力却拒不偿还债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曾某当庭认罪、悔罪,庭后主动履行剩余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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