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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南康区公布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2022-10-24 16:57:15    来源:南康应急管理
编辑:王盛泉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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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督促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全面推进国务院安委会15条、省50条、市80条措施的落实,深入开展六大专项整治行动,南康区安委办公布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希望各地、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以反面典型为警示,切实落实安全责任,不断筑牢安全防线,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案例一

  2022年3月3日南康区应急管理局联合住建、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南康区某某液化气服务站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存储满罐液化气36罐(15KG/罐),空罐278个,违法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证据充分。以上事实违反了新《安全生产法》、《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款等有关规定。

  依据新《安全生产法》《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款的有关规定,南康区应急管理局于当日将该案件移送至南康区公安局处理,南康区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刘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2022年3月14日,南康区应急管理局政执法人员在南康区朱坊乡胜利村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吴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民房内擅自从事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现场检查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于当天立案调查。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吴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033元,没收危险化学品有甲醇、甲缩醛、乙酯、仲丁酯、三甲苯、无水乙醇、防白水、真空料共计23939千克并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2022年7月7日,南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砂光机连接除尘系统管道未采用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南康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江西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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