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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疫情防控期间,这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022-11-10 10:06:08    来源:赣州发布
编辑:王盛泉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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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新闻热线:18507970533 网上曝料QQ:1342680324 站长:王盛泉(13803589582 )

  隐瞒行程

  散布不实信息

  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如发生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违法行为一:隐瞒行程,不如实报备行程

  1.隐瞒行程、不如实报备行程信息(尤其是疫情风险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警示:信丰县刘某某入县报备隐瞒部分行程

  2022年10月23日,刘某某(男,31岁)从外省进入信丰,在明知有疫情风险地区旅居史和有关疫情防控要求的情况下,在入县报备中隐瞒部分行程,并在信丰县社区干部多次通知、督促的情况下,仍恶意逃避核酸检测。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外出工作,并出入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会友聚餐,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经依法调查,刘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警方已对刘某某立案侦查。

  警示提醒

  所有来(返)赣州人员应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提前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村)、单位、宾馆酒店报备,并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未出前不参加聚集性活动。抵达赣州后如接到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协查告知风险,应立即向所在地社区(村)、单位、宾馆酒店报告,要如实报告个人信息和行程轨迹,不外出、不接亲访友,配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进入公共场所时要配合做好扫码、测温等疫情防控措施。如实报告个人行程和健康状况等。

  违法行为二:编造、传播、散布涉疫谣言

  1.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媒介、公共场合发布、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

  2.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案例警示:宁都县青塘镇某男子在微信群散播虚假涉疫信息

  2022年3月21日,宁都县青塘镇一男子在微信群内散播虚假涉疫信息,被宁都警方依法查处。经查,3月20日18时43分,何某(男,20岁)的家族微信群正在讨论疫情防控一事,何某将一条未经证实的内容为“某小区说有个人想爬出去,坠楼了”的信息及视频发至了群内。经查证,此信息为不实信息。民警责令何某立即删除了不实信息,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并责令具结悔过。

  案例警示:赣州经开区陈某某发布不实信息

  2022年9月21日12时许,陈某某在某社区微信群发布关于“赣州经开区将于2022年9月22日0时至9月30日0时实行临时静态管理”的不实信息,导致社会广泛传播,引起市民恐慌。经查,该信息为陈某某故意编造。陈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警示提醒

  广大市民要保持警惕,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的同时也要科学应对,避免恐慌;对于涉疫情类信息,应以官方权威渠道发布为准,自觉抵制不实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违法行为三:不按规定隔离观察;擅自离开封控区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

  1.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以上两种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警示:信丰县某企业员工王某、郭某某翻越围墙离开封控区域

  2022年10月31日下午,信丰县某企业员工王某(男,33岁)、郭某某(男,29岁)无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下班后翻越围墙离厂被公安机关查获。王某、郭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严禁擅自外出的防疫规定,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风险隐患,警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

  警示提醒

  每个人要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继续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一米线、公筷制等良好卫生习惯。非必要不前往高中风险地区和本土疫情所属县(市、区)。及时关注自己及家人的健康码信息及手机短信,如收到疫情防控指挥部发送的信息或健康码红、黄码等情况,应立即按照要求落实居家健康监测或集中隔离、核酸检测等防控要求。

  违法行为四: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及时到发热门诊就诊

  1.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警示:赣州经开区李某根在本人出现发热、头疼等症状,且其直系亲属在外市确诊的情况下,未按规定上报

  2022年9月初,赣州经开区某公司李某根确诊为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经查,李某根于8月30日从中高风险地区来到赣州,未按规定向社区报备,也未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期间,李某根在其本人出现发热、头疼等症状,且其直系亲属在外市某地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的情况下,仍未按规定上报,并多次前往超市、早餐店等人员密集场所,造成疫情扩散。李某根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立案调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警示提醒

  加强个人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十大症状”,及时就近前往发热门诊就诊,途中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实告知近期旅居史和接触史,及时向所在社区(村)及单位报告。

  此外

  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

  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

  违规参加聚集性活动

  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等行为

  均涉嫌违法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抓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从源头上切断疫情扩散蔓延的渠道至关重要。

  多起案例提醒大家,因个别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拒绝执行防控措施,造成疫情扩散,从而影响到广大群众的正常生活、工作、学习、出行的,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扫场所码、核酸检测、提前报备、健康监测等各项防控措施,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毫不放松抓好疫情防控工作。

  对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继续依法予以查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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