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龙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廖某某等11人恶势力组织涉嫌非法采矿、寻衅滋事等犯罪一案,2023年2月7日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龙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以来,被告人廖某某为牟取暴利,纠集被告人肖某某、何某某、赖某某、李某某等人,在龙南市东江乡、关西镇采取持刀威胁、暴力打砸等手段,霸占稀土水源盗采稀土。在当地欺压群众、为非作恶,实施多起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形成恶势力犯罪组织。
因案情复杂、涉案人数较多,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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