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记者从省卫生健康委获悉:为进一步做好医疗广告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4月1日起,我省已正式将医疗广告审查权限调整至省级行使。其中,西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审查,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审查,各设区市审查权限撤销。
医疗广告予以批准的条件为:含有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其中前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或诊所备案凭证载明内容一致。
广告中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等情况的,则不予批准。
办理人需要携带《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诊所备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进行申请,每份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据悉,医疗广告审查共有窗口办理和网上办理两种形式可供申请人选择。如选择窗口办理,申请人可前往江西省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省卫生健康委窗口(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北龙蟠街993号方楼4楼)提出办理申请;网上办理则可登录江西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办理。办理时限为自材料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登录系统或电话咨询等方式查询审批进程和结果。(全媒体记者倪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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