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赣州头条客户端讯 通讯员曹琪报道:近日,信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偷越国(边)境罪案件,判处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900元;判处刘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判处吴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2020年4月份,刘某、吴某、邱某受廖某(另案处理)邀请前往缅甸务工,三人在廖某的安排下从信丰偷渡到缅甸孟波县。在缅甸孟波县待至2020年9月份,三人从原路返回偷渡回国。
刘某、吴某、邱某回国后主动到云南省孟连县孟阿镇派出所投案自首,邱某被处罚1900元,刘某、吴某被处罚1500元。三人接到信丰县公安局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信丰县公安局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吴某、邱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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