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明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廖某明、廖某燕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高额清运费,从邻县家居生产企业收集废油渣、油漆桶后,驾驶货车运至南康区工业五路的垃圾站、崇义县扬眉镇路边的山坡下倾倒,共非法处置油漆渣、油漆桶100余吨,非法获利12万余元。
裁判结果
崇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明等人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污染环境罪,应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判处廖某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廖某燕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廖某明等人缴纳生态修复金59500元、鉴定费11067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等特点,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不仅严重污染环境,还影响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妄图通过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赚快钱的人,切勿心存侥幸,污染环境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郭某平非法持有枪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郭某平使用枪支在定南县龙塘镇山上狩猎,打到5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2021年2月,郭某平制作狩猎工具并投放在龙塘镇柏木村等地进行狩猎,共捕获野猪5只、麂子4只、环颈雉11只等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射钉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郭某平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62800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郭某平无视政府禁猎通告,在禁猎期内有预谋地猎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资源严重损失,破坏了生态环境及生物物种多样性,终将受到刑事与民事的双重处罚。
李某红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2年,李某红先后购买南康区龙岭镇李源村山场上的杉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并制成原木,后销售至木材加工厂获利。经鉴定,砍伐林木总面积14.9亩,折合出材40立方米。案发后,李某红进行了补植复绿并通过了南康区林业局验收。
裁判结果
南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红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31640元,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砍伐树木要“先申请,后砍伐”,不论是自己种植的还是从他人处购买的树木,没有林业部门批准的采伐手续,任意砍伐林木达到一定数量的都将以滥伐林木罪追究法律责任。法院基于李某红认罪态度良好并已积极补植复绿,遂对其依法进行从轻处罚,以达到惩治犯罪和恢复生态的双重目的。
李某谦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为合伙开办农庄,2015年至2017年,李某谦、李某义从章贡区沙石镇吉埠村村民处租赁土地。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下,二人擅自用风化石、黄土等对所租赁的土地进行平整。经勘测,共占用水田16.27亩,旱地9.07亩,并造成25.34亩耕地破坏,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
裁判结果
章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谦等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合考虑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李某谦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李某义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说法
农用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是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发展全局的大事。非法占用农田耕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还严重侵害农民权益、阻碍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广大群众在追求经济效益、个人利益的同时,应树立环境资源保护观念,切勿触碰生态红线,逾越法律底线。
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唐某多次在安远县八角亭河段及三百山镇至南河坝路段利用逆变器、电瓶、抄网、增氧机等工具进行电鱼,并捕捞红鲤鱼、白条鱼和石斑鱼等水产品,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裁判结果
安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虑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及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签订增殖放流承诺书等悔罪表现,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国家设置休渔期、禁渔区,目的是为了保护、增殖渔业资源,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过度捕捞、非法捕捞,将会导致水生物资源大幅减少,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生态平衡。对于自然的索取需要适度,非法捕捞特别是采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毁灭性方法捕捞的行为,将受到法律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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