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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设“霸王条款”,该罚!
2023-06-15 12:00:47    来源:大江网
编辑:王盛泉    作者:梁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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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江网/赣州头条客户端讯 通讯员梁志文报道:近日,赣州市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因规定不公平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被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警告并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7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市内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舞蹈会员协议》中存在“学员在入学1个月内尚未开展学习,甲方酌情退回30%健身费给乙方,合同终止。因乙方个人原因违约已缴纳的70%健身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学员在入学超过1个月尚未开展学习,已交健身费不予退款。”“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等内容。整份协议关于退款规定“你有我无”,即仅规定消费退款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违约责任只字不提;且合同签订过程中,该公司未就《会员协议》的条款向客户进行解释说明,更没有与客户就违约责任以及免责问题进行过协商约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生活中,一些商家在和消费者签订相关协议、合同时,利用“会员协议”“会员须知”“活动细则”等形式,把含有侵害消费者权益内容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暗含其中,通过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义务,并设定免除或者减轻商家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对于商家提供的格式范本或条款,消费者尤其需要注意加粗、标颜色部分的内容,尽到合理且必要的注意义务,避免为自己的失误买单。如遇到商家“霸王条款”,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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