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赣州头条客户端讯 通讯员曹琪报道:近日,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11月,王某租赁信丰县某公司厂房开办服饰公司,担任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直经营至2022年3月。2022年2月,王某以91888元的价格将该公司转让给叶某。转让时,王某尚拖欠12名工人工资53611元。收到转让款后,王某未将资金用于支付劳动者报酬,之后离开信丰不知所终。
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2月向王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付清所拖欠工资,并于2022年3月1日、4月8日、4月13日、4月18日以手机短信方式分别向王某发出通知函要求其履行限期整改指令确定的义务,或提交支付工资情况说明,但王某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提交情况说明或按要求配合调查。
2022年5月,信丰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多次以短信和电话方式联系王某,但王某仍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亦未按要求配合调查。2023年2月2日,王某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王某家属主动向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纳了被拖欠的工人工资53611元。2023年2月11日,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代为收取的工人工资发还给所拖欠的工人。
信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从轻处罚,信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雇请了员工,理应支付劳动报酬,但其逃匿恶意欠薪,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最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此,法官提醒,作为用人单位或雇主,必须信守承诺,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要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而作为员工,也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签署劳动合同。对未主张到的工资,应该向相关劳动部门及时报备,记录在案,做到理性维权、依法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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