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赣州头条客户端讯 通讯员龚嘉奎、曹琪报道:2022年4月,仲某组织了王某、马某、邹某等人成立“跑分”(收取不明非法资金并转移)团伙,仲某负责与上线对接,为王某、马某、邹某等人发工资,购买、提供相关作案工具以及支付报酬给提供银行卡的卡主;王某负责操作银行卡进行收钱、转账;马某负责在银行网点取钱及看守人员;邹某负责开车接送人员。
2022年5月3日,游某在别人的介绍下,提供其名下银行卡给仲某等人进行“跑分”,并获取1200元报酬。游某在“跑分”期间,明知仲某、王某等人收款转移的资金系违法犯罪的资金,仍将自己的手机和银行卡及支付宝账号给王某用于收款转账,并在转账需要时提供多次人脸验证识别及账户密码输入验证服务。仲某、王某、邹某、马某使用他人的银行账户收取并转移不明非法资金共计245582.76元,涉及诈骗案件8起,涉及诈骗金额48088元,其中仲某等人使用涉案银行账户多次取现并转移金额共计87900元。
2022年8月,王某在组织人员“跑分”时,因被害人陈某将“跑分”银行账户中的4000余元私吞并躲藏起来,王某便指使他人对被害人陈某进行殴打报复。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2年5月16日,游某主动向信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22年5月18日、6月1日,仲某、王某、邹某被信丰县公安局抓获归案,6月3日,马某向信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仲某、王某、马某、邹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由仲某组织形成“跑分团伙”,收集了他人银行账户帮助上游信息网络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游某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给仲某等人“跑分”,并配合转账、提现,提供了刷脸等验证服务,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指使同案人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综合表现,法院依法判处仲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马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邹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游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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