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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公积金提取新规:增加租房提取频次 明年2月1日起施行
2023-12-29 09:55:05    来源:赣南日报
编辑:王盛泉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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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刚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通知

  优化赣州市住房公积金

  租房提取政策

  调整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次数认定标准

  延续我市住房公积金人才优惠政策

  ……

  01

  关于租房提取政策

  政策具体内容

  赣市公管委字〔2023〕8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的决策部署,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切实减轻职工租房资金压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即可按照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申请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增加租房提取频次

  在租房按年或按季提取基础上,增加租房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模式。

  三、加大租房支持力度

  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青年人(新市民是指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时未获得赣州市户籍或获得赣州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青年人是指在办理提取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职工),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可按月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当月提取额按上月缴存额度计算。

  四、本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本政策与其他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标准政策不叠加使用。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

  政策调整内容及解读

  一、优化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即可按照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申请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解读: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能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可参照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增加租房提取频次

  在租房按年或按季提取基础上,增加租房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模式。

  解读:

  1.职工每月可提取公积金支付当月房租,有效提高公积金资金的使用时效性。

  2.职工可线上每月申请租房提取,或跟我中心签订《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按月提取委托协议》 ,协议生效后系统每月在约定日期内自动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扣至职工提供的指定账户内用以支付房租。

  3.《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按月提取委托协议》签订以公积金缴存地为主。房产信息核查以工作所在地为准,公积金缴存地和工作所在地不一致的,职工签订《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按月提取委托协议》时,需提供缴存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加大租房支持力度

  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青年人(新市民是指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时未获得赣州市户籍或获得赣州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青年人是指在办理提取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职工。下同) ,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可按月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当月提取额按上月缴存额度计算。

  解读:

  1.新市民、青年人及其配偶符合我市租房提取条件,其中一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高于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标准的,可按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标准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高于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标准的,可选择其中一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标准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低于我市现行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标准的,可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标准提取。

  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指单位为其职工实际汇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其中单位未按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额以单位为其职工核定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准。

  3.本政策与其他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标准政策不叠加使用。

  4.提取资料:申请人身份证、婚姻证明和银行存折(卡);申请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不动产权核查证明;新市民职工申请的,还应提供外省市的户籍证明或由外省市迁入本市不满三年的本市户籍证明。

  02

  关于使用次数认定标准

  政策具体内容

  赣市公管委字〔2023〕9号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次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购房地无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利率按同期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购房地无住房、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1次但已结清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但利率按同期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二、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购房地拥有1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或已使用过1次但已结清公积金贷款的,执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利率按同期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三、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购房地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2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四、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自有住房套数情况以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2011年4月20日之前在我市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不计入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

  五、本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时间为准,拆迁安置房以开具补缴差额款票据时间为准,大修住房以出具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时间为准,翻建、建造住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商转公”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即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时间、开具补缴差额款票据时间、出具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时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商转公”业务受理时间是2024年2月1日(不含)前的,按原政策执行。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

  一、

  政策调整内容

  1.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购房地无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利率按同期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购房地无住房、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1次但已结清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但利率按同期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2.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购房地拥有1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或已使用过1次但已结清公积金贷款的执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利率按同期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3.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购房地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2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4.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自有住房套数情况以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2011年4月20日之前在我市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不计入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

  二、

  政策解读

  1.住房套数认定范围由现行公积金缴存地和户籍所在地调整为按购房地确认,购房地按各县(市、区)区分,其中购房地在中心城区的主要核查章贡区、经开区和蓉江新区住房套数情况在赣县区和南康区购房的单独核查。异地缴存互认互贷城市参考执行。

  例:若张三在章江新区购买自住住房,向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只核查章贡区、经开区和蓉江新区住房套数情况。若张三在赣县区(或南康区、或其他县(市))购买自住住房,向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只核查赣县区(或南康区、或其他县(市))住房套数情况。

  2.不再将商业贷款记录(不论是否结清)作为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的认定条件。具体认定标准如下表: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5年以下(含5年)为2.6% , 5年以上为3.1% 。

  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5年以下(含5年)为3.025% , 5年以上为3.575% 。

  三、

  政策执行时间

  本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时间为准,拆迁安置房以开具补缴差额款票据时间为准,大修住房以出具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时间为准,翻建、建造住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商转公”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即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时间、开具补缴差额款票据时间、出具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时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商转公”业务受理时间是2024年2月1日(不含)前的,按原政策执行。

  03

  关于人才优惠政策

  政策具体内容

  赣市公管委字〔2023〕10号

  关于延续我市住房公积金人才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继续加大对各层次人才的住房需求支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延续我市住房公积金人才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人才优惠政策,政策内容保持不变。

  二、住房公积金人才优惠政策对象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赣州市人才分类目录确定。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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