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赣州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第二轮调价方案》
决定对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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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第二轮调价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会议精神,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促进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和《赣州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赣市府字〔2022〕38号)等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并报请省医疗保障局审核同意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备案,决定对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人民至上、持续发展。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建立合理补偿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结构调整、总量控制。按照经济发展、医疗进步的内在规律,建立全市价格调整总量调控机制,医疗服务价格做到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平衡通用型项目和复杂型项目的比例,适当向儿科、肿瘤、精神、传染等学科、县乡村基层医疗机构、中医医疗服务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新技术项目倾斜。
(三)理顺价格、体现价值。建立统一规范的通用型项目,政府主导、医院参与的复杂型项目分类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突出医务技术劳务价值,稳妥有序推动技术劳务与物耗分离。
二、可调价总量
根据上一年度全市GDP增长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增长率等相关指标,综合测算出第二轮可调价总量为7995.68万元,其中通用型、复杂型可调价总量合计为5596.97万元(占比70%)。
(一)通用型可调价总量。经评估,通用型项目符合启动条件,第二轮可调价总量为1199.35万元(占比15%)。
(二)复杂型可调价总量。经评估,复杂型项目符合启动条件,第二轮可调价总量为4397.62万元(占比55%)。
(三)其他类型可调价总量。剩余2398.71万元(占比30%)其他类型可调价总量,用于日常容纳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含特需)、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理顺医疗机构等级价格、专项及其他医疗服务价格调整。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二)实际调价内容。此次调价涉及通用型、复杂型项目共645项,调价涉及金额16044.08万元,其中上调金额10302.4万元,涉及下调金额5741.68万元(含肝功生化专项调整下调金额2512.40万元),总体净上调4560.72万元。
1.调整部分通用型项目价格。此次调整通用型项目14项,均为上调,价格平均增幅18.63%,涉及金额3089.30万元(附件1)。
2.调整部分复杂型项目价格。此次调整复杂型项目631项(含25项肝功生化专项调价),调价涉及金额12954.78万元。其中上调387项,价格平均增幅12.94%,涉及金额7213.10万元;下调244项,价格平均降幅5.40%,涉及金额5741.68万元(含2023年12月1日全省统一执行的25项肝功生化专项调价,下调金额2512.40万元)(附件2、3),对冲后实际调价1471.42万元。
3.调整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通用型和复杂型项目调整共剩余1036.25万元,调剂到其他项目调整,与之前预留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可调价总量2398.71万元,合计3434.96万元用于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
(三)价格浮动。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均为最高指导价,医疗机构可根据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价格,下浮幅度不限。
(四)执行时间。自2024年1月1日零时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调价政策规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均按照《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年修订版)》执行,各公立医疗机构务必在规定时间前完成价格调整、数据系统更新、报销政策对接等工作,确保项目收费正常运行。
(二)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此次调价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管理目录(2023年)》中的编码和支付类别继续纳入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其调价部分同步纳入医保政策报销范围)。
(三)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各公立医疗机构需提前在醒目位置进行价格公示,做好政策解答,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主动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
(四)积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公立医疗机构要积极做好价格调整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政策,认真、耐心回应群众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做好有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应对突发情况,如有重大问题,需及时向市医疗保障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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