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赣州头条客户端讯 通讯员杨韵报道:近日,信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朱某(化名)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这是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施行后,信丰法院判决的首例醉驾案件,也是积极落实醉驾新规、规范高效办理案件、完善醉驾治理体系的体现。
2024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朱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信丰县正平镇黄田村由南往北方向行驶,18时03分许,行驶至正平镇九渡村黄田路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87mg/100ml。执勤交警将其带往信丰县中医院提取血样过程中,朱某辱骂交警并抗拒不配合抽取血样,后在四名执勤民警控制下才完成血样提取。经江西赣州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5mg/100ml。2024年1月30日,被告人朱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朱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朱某辱骂交警并抗拒不配合抽取血样,予以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意见》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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