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气瓶报废处置管理工作的公告
广大市民朋友,气瓶充装、检验等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气瓶整治成果,持续加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超过使用年限、腐蚀损伤严重等应报废气瓶的处置,防止报废气瓶再次流入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与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切实做好气瓶报废处置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气瓶报废条件
(一)使用时间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的(见附件)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达不到安全评估要求的气瓶。
(二)随报废车辆一同报废的车用气瓶,其中出租车使用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瓶使用时间最长为8年。
(三)低温绝热气瓶的绝热性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并且无法修复的。
(四)定期检验中通用项目(外部检查、螺纹检查、内部检查、重量容积测定、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气瓶附件检查等)及专项项目出现不合格的气瓶。
(五)进行过焊接、修理、挖补、拆解、翻新的气瓶。
(六)无法保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能够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
(七)其他不能确保安全使用,应当进行报废处理的气瓶。
二、气瓶报废程序和要求
(一)气瓶使用单位(液化石油气瓶和工业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下同)应当依法履行气瓶报废义务,具备报废处理的相关设施设备和条件(液化气残液回收处理设备和液压压扁切割设备,以及相对独立的作业场所,不得在充装作业区内作业)可自行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无相关设施设备的,要将气瓶送交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处理。个人所有的气瓶必须送至具有气瓶报废处理条件的机构处理。
(二)气瓶使用单位在气瓶报废后,应当及时向气瓶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三)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含气瓶注销登记手续、现场报废处理照片或视频资料或检验机构的报废手续等材料的气瓶报废台账。
(四)进行气瓶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机构应当对所处理的气瓶逐只进行记录,并且每年向负责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部门报告消除使用功能的气瓶数量,并抄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五)气瓶报废应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禁止采用钻孔或者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报废气瓶(包括气瓶附件)修理、翻新后销售、使用。
(七)严禁将未经报废处理的气瓶销售给个人或废品收购站。
三、违规行为处理
(一)对销售、出租报废气瓶的经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依法查处。
(二)对未依法履行气瓶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气瓶使用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依法查处。
(三)对充装报废气瓶的充装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依法查处。
附件:常用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
大江网(中国江西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1、本网所载的文/图等稿件均出于为公众传播有益资讯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我们不对其科学性、严肃性等作任何形式的保证 。如其他媒体、网络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须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2、本网站内凡注明“来源:大江网(中国江西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均属本网站原创内容,版权均属“大江网(中国江西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站协 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本网站原创内容版权归本网站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网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商业目的及应用建议。 已经由本网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大江网(中国江西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凡本网站转载的所有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本网站采用的非本站原创文章及图片等内容无法一一和版权者联系,如果本网 所选内容的文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请及时用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我们,以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 损失。
4、对于已经授权本站独家使用提供给本站资料的版权所有人的文章、图片等资料,如需转载使用,需取得本网站和版权所有人的同意。
※联系方式:大江网(中国江西网) 电话:0791-868490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