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通讯员 陈佳煜、蓝飞)近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潭口法庭通过耐心调解,妥善化解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案最终以被告当场支付赔偿款、原告自愿减免部分费用圆满结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3年10月,被告小邱驾驶二轮车在赣州蓉江新区某交叉路口右转过程中,与原告薛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薛某、刘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小邱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薛某、刘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后因赔偿问题原告薛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小邱赔偿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5万元。
案件受理后,法庭调解员立即与被告小邱进行联系,通过了解得知,被告小邱是一名“05后”年轻人,其父亲已经去世,母亲也已改嫁,现跟随奶奶一起生活,家庭条件比较困难。经过法院的释法明理后,小邱也认识到了自身的过错,诚恳地向原告致歉并同意赔偿损失。原告薛某、刘某也被小邱的认错态度和诚意打动,在了解到小邱家庭情况后,同意减免部分赔偿损失费用,最终小邱当庭向原告薛某、刘某支付赔偿损失费用5000元。
该案是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潭口法庭“如我在诉”理念的生动实践,彰显了司法裁判“力度”与“温度”的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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