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通讯员 陈小金、叶霞)生活中我们常常用“夫妻一体”“同甘共苦”描述婚姻,面对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有人又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准确认定显得格外重要。近期,赣州经开区法院判决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案。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10月9日,徐某作为出借人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0万元用于张某归还名下房产的银行贷款,借款期限20天。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支付300万元。2024年2月,张某分别归还100万元、85万元,之后再未还款。徐某催款未果后,将张某及其妻子一并诉至赣州经开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自己支付欠款本金115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张某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催款未果后有权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15万元及逾期利息。案涉《借款合同》系被告张某个人与原告签订,借款用途为归还名下房产银行贷款,事后张某妻子与原告在微信聊天时表明愿意卖房归还借款,表明张某妻子事后追认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借款,故案涉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妻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5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张某妻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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