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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买鸟给孙子“进补”获刑
2020-03-10 12:57:06    来源: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
编辑:王盛泉    作者:徐明、程爱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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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王倩记者徐明、程爱娣

  保护野生动物,法院从未缺席。为了加大野生动物刑事司法保护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增强保护野生动物意识,3月9日,江西高院发布10起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

   猎捕食用濒危野生动物受惩处

  【案情】2019年4月至6月间,泰和县于某某用捕兽夹等工具在其采割松脂的山场上猎捕7只小麂、1只华南兔、1只野猪、2只虎纹蛙,多用于食用。经鉴定,于某某捕获的虎纹蛙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猎杀的野生动物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1780元,野生动物生态修复可采用人工修复野外放归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生态资源修复费用为108285元。

  【判决】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直接经济损失和生态资源修复费用共计130065元;承担专家咨询费6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吉安市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猎捕16只虎纹蛙被判缓刑

  【案情】2019年4月18日,何某某在其位于赣州市上犹县寺下镇龙潭村的稻田中捕获16只野生田鸡。经举报,上犹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查获上述田鸡及作案工具。经鉴定,何某某猎捕的16只野生田鸡均为虎纹蛙,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后均被野外放生。

  【判决】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架网捕杀濒危鸟类被查处

  【案情】2019年4月,被告人叶某某为了阻止野生鸟类吃其养殖的泥鳅,将5张捕鸟网架设在其位于乐平市双田镇横路村“文山坞”山场山脚下的龙虾、泥鳅养殖场。2019年5月15日,乐平市森林公安局接到举报,在现场发现有22只鸟类野生动物被捕猎。经鉴定,其中黄爪隼1只,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胸翡翠1只,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判决】乐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6000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市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非法收购出售蛇雕被判五年

  【案情】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佃某某以720元/斤的价格向曹某某(另案处理)收购6只鹰类野生动物。后佃某某将这6只鹰类野生动物加价销售给他人(另案处理)。经鉴定,佃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的6只鹰类野生动物均为蛇雕,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佃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款项13700元,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判决】南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佃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退缴的人民币13700元非法所得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老人买鸟给孙子“进补”获刑

  【案情】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唐某某在赣州市龙南县夹湖乡圩镇买菜时,以25元的价格买了两只鸟类野生动物准备带回家给孙子“进补”。经鉴定:两只鸟类野生动物中,一只为白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另一只为夜鹭,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判决】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唐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装“电猫”捕杀珍贵野生动物

  【案情】被告人江某某于2018年9月在其位于景德镇市浮梁县江村乡的家中安装“电猫”,在其屋后的山场架设电线,从2018年9月10日起一周内,每天晚上8时许插上电源进行狩猎。2018年10月31日,民警在江某某家中查获袋装动物肉体10袋。经鉴定,其中有黑麂1只,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小麂1只、毛冠鹿2只,为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判决】浮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猎捕出售猫头鹰被判刑

  【案情】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叶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赣州市大余县青龙镇双联村其家附近农田架设捕鸟网猎捕猫头鹰一只。当月19日,叶某某在大余县城农贸市场出售该猫头鹰时,被群众举报。经鉴定,该猫头鹰的物种名称为领角鸮,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判决】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买三只穿山甲领缓刑处罚金

  【案情】2018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从广东省广州市邱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冰冻死体穿山甲三只,一只被刘某某加工给儿媳吃,一只被侦查机关查获,一只被刘某某给其连襟范某某炖中药吃。经鉴定,兴国县森林公安局在刘某某租用的车库内查获并扣押的检材为中华穿山甲,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判决】兴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水塘边非法捕蛇获刑八个月

  【案情】2019年5月6日~22日,被告人方某某在自家鱼塘边、农科所水塘边等地猎捕王锦蛇2条、乌梢蛇3条及舟山眼镜蛇2条。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方某某提起上诉。

  【判决】2020年2月25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对方某某犯非法狩猎罪部分的判决,以方某某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人结伴打鸟被判拘役四个月

  【案情】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陈某华、陈某峰、刘某某、谢某某相约一同去打鸟以供食用。陈某华用气枪猎杀鸟类,陈某峰、刘某某、谢某某负责将被猎杀的鸟捡回。当日17时许,4人驾车返回途中被民警拦下,现场查获被猎杀的鸟类14只及作案工具。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中5只雉类鸟、2只斑鸠类鸟、2只彩鹬类鸟属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判决】寻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华等4人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且是共同犯罪,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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