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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千万拆迁款!赣州一恶势力团伙被摧毁
2020-04-20 08:48:34    来源:赣州公安
编辑:郭家凌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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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办的以郭某为首的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正式提起公诉。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诈骗、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6项罪名。

  经查,犯罪嫌疑人郭某于2009年至2018年11月间,纠集宗族及社会闲散人员在赣州经开区黄金岭街道办事处黄金村范围内开设赌场、违规抢建简易建筑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并在获取一定经济利益后,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插手控制黄金村的土方工程。

  在首要分子郭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工明确,先后实施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收购、租赁村民的土地,占用集体土地,高价帮人施工等方式违规大肆抢建简易建筑物,实施诈骗13起,诈骗国家拆迁补偿款金额共计1100余万元;通过指使、组织他人以阻碍施工为要挟,采用滋扰、威胁、暴力等手段,强揽工程8起,收到结算款5800余万元,非法获利510余万元;公然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5万元;任意损毁财物2万余元,故意毁坏财物价值9万余元。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治安、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以案释法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复衅滋事罪】第一款第(三)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第(二)、(五)项,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名为开设赌场罪、拘役或者管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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