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开发商就延期交付商品房与买受人刘先生达成《违约金协议书》。此房是刘先生夫妻双方所购,刘先生妻子在广东经商未能返回来签字,但是刘先生能提供妻子身份证、银行卡,夫妻双方购房合同。尽管如此,刘先生还是担心夫妻一方签字的《违约金协议书》是否生效,能不能受法律保护?
由于开发商延期交房,造成买受人刘先生夫妻俩中途往返差旅费支付。事后经各方努力,双方就违约金额和支付方式达成共识。
刘先生的烦恼属于家事代理权范畴,界定家事代理权是民法典中的一大亮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婚姻是夫妻生活之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夫妻因配偶身份关系的确立而依法当然享有此代理权。这种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因而具有不同于一般委托代理的当然性和法律强制性。在夫妻婚姻生活中,需要处理的日常事务很多,但如果事事都由双方共同处置,则会带来很多不便,因此就产生了夫妻相互代理的需要。
夫妻双方内部约定的对于法律行为的限制(例如:一方不承担责任),仅适用于夫妻双方之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也是家事代理制度的适用最重要的价值之一。民法典婚姻篇增设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既维护了交易安全,又保障了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也为夫妻日常共同家庭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开发商与刘先生签订的《违约金协议书》已经载明,《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的违约金转入买受人银行账户、开户行、户名。因此,刘先生的担心完全是不必要的,双方签订的《违约金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赣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吴智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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