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由宪法和法律赋予
任何突破法律底线
拿公权力做交易、谋私利的行为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受贿
历来为人们所痛恨
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介绍贿赂
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同样逃脱不了法律的处罚
近日,兴国县人民法院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兴国县城市规划区控违拆违和房屋征收办公室第二大队原大队长欧阳某亮受贿案和徐某介绍贿赂案。其中,被告人徐某系被告人欧阳某亮受贿的中间介绍人。
2017年至2020年,欧阳某亮先后担任兴国县控违拆违办第三大队大队长、第一大队大队长、第二大队大队长等职务,负责查处辖区内违章建房等行为,在履职过程中,他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其他人收受违章建房户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3.5万元。
其中,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徐某接受王某欢、郑某玖、凌某柏、吕某鑫、黄某平等违章建房户的请托,在违章建房户与欧阳某亮之间居中协调、沟通,以使违章建房户获得欧阳某亮关照并顺利完成房屋施工。徐某介绍贿赂数额为19.8万元,个人违法所得11.8万元。
01
欧阳某亮受贿案
11月4日,兴国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兴国县城市规划区控违拆违和房屋征收办公室第二大队原大队长欧阳某亮涉嫌受贿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某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3.5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欧阳某亮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三十二万一千三百八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02
徐某介绍贿赂案
11月16日,兴国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徐某介绍贿赂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在违章建房人员与负有控违拆违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居中联络,多次介绍违章建房人员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并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鉴于被告人徐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已退缴大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综合评判,遂依法以介绍贿赂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徐某退缴的犯罪所得赃款计人民币十一万一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徐某剩余犯罪所得赃款计人民币六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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