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两办”近日印发《实施意见》
加强城镇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城市基层党建、社区治理的部署要求,深化全国城市基层党建示范市创建,构建城镇基层治理新格局,激发城镇基层治理新活力,近日,赣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镇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从明确任务目标、优化队伍结构、强化管理考核、规范保障待遇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实施意见》指出,到2025年,全市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社区工作者力争在90%以上,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60%;到2022年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不低于全市户籍人口的1‰,形成一支以中青年为主体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按照精简高效、科学合理的原则,综合辖区面积、辖区户数、管理难度、社区服务需求等情况,《实施意见》要求,原则上封闭小区新成立社区每300户至400户配备1名社区工作者,原商住区、老城区等社区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可适当调整管辖范围,增加工作人员。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依法依规选任产生后聘用;新招录社区工作者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对象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实施意见》强调,街道(乡镇、城市社区)党(工)委要建立健全专职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实行档案信息化、规范化管理。社区可结合实际建立弹性工时制度,探索建立“全科社工”制度,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实现“一站式受理、全科式服务”,减少坐班人员,增加走访力量,确保每个社区工作者每月走访联系服务群众不少于30户。
《实施意见》明确,建立社区工作者“基础报酬+绩效报酬+廉政奖励”的薪酬模式,健全社区工作者报酬增长机制。社区工作报酬共设置11级,每满3年晋1级,连续3年考核评议为优秀奖励增晋1级,形成动态和自然增长机制。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由街道(乡镇、城市社区)党(工)委统一成立社区工作者工会,社区工作者按有关规定享受工会福利。(骆晶晶、记者张宗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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