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撤销部分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赣州市、宜春市、吉安市、抚州市人民政府:
你们报送的《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撤销赣州市中心城区第一水厂取水口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赣市府文〔2020〕83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奉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宜府文〔2020〕55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吉安市部分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范围的请示》(吉府字〔2020〕155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划定我市中心城区(应急水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抚府文〔2020〕9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划定奉新县(水栏关水库)、永丰县漤江水厂、永丰县麻洲水厂(恩江)、万安县枫树坪水库(备用水源)、抚州市中心城区(应急水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二、同意撤销赣州市中心城区第一水厂和泰和县澄江水厂(赣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三、宜春市、吉安市、抚州市政府要严格按照新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范,尽快确定地理界线,设置标志,建立“一源一档”。对保护区内影响水源环境的污染源及风险源,要加强执法检查,及时依法处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环境安全。
四、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开展水质监测,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附件:部分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2021年2月3日
附件:部分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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