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王樊、通讯员曾宪林、艾菲)报道:7月9日,记者从南昌市财政局获悉,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明确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1年秋季开学起,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收费不再使用财政票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各民办学校财政票据的使用截止到2021年7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据了解,使用财政票据的市级民办学校,要在2021年7月31日前到南昌市财政局办理财政票据核销,取得财政部门发放的票据核销证明后,再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经办人身份证件、财政部门开具的票据核销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发票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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