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不让违法犯罪分子在经济上获利
是刑事处罚的应有之义
近日,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
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没收已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李某
串通投标违法所得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分别借用南昌某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某商贸有限公司、江西某医药有限公司资质参与赣州某医疗机构采购项目招投标,并实施围标,涉案金额270余万元,李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串通投标罪。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犯罪嫌疑人李某违法所得60万元。后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故死亡。
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办案检察官认真审查了案卷。同时,为查证犯罪嫌疑人李某死亡原因以及违法所得具体数额,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证据通知书》,引导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8条,确保该案认定事实准确,证据确实、充分。
检察机关认为:
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串通投标罪,通过串通投标犯罪非法获利6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然犯罪嫌疑人李某已经死亡,但仍应当对其违法所得6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
近日,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这也是赣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
首例犯罪嫌疑人死亡后
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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